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

離婚協議不適用合同法

 辦案法官解釋稱,羅某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。我國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之間設立、變更、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。但是,婚姻、收養、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,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。本案中,王女士與羅某的離婚協議屬於有信用調查關身份關係的協議,所以並不適用合同法,也就不適用於合同法中關於贈與的規定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,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。本案中男女雙方的有關財產處理的離婚協議,不 僅經雙方簽字同意,而且經過了婚姻登記機關確認,具備法律效力,對雙方均有約束力。因此,羅某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法院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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