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竹縣一名85歲曾姓婦人因年邁行動不便,老本所剩不多,因此向法院提告7名子女,請求每人每月給她1萬3000餘元扶養費,法官考量每人經濟條件不同,且婦人名下擁有11筆不動產,難以證明婦人無法維持生活,駁回請求。
根據《聯合報》報導,曾婦目前與長子以及兩名女兒、孫子女們同住,因膝蓋退化,行動不便,由兒女們照料生活,日前向法官提告請求扶養費,包括每月7萬2000元看護費及竹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萬9441元,2項合計9萬餘元,等於每位子女每月要付1萬3000多元,法院開庭時,兒女各有主張,有人建議輪流照顧婦人,也有人希望給錢,但每月要給1萬3000餘元根本無力負擔,老婦長女表示,「每個兒女都很孝順母親,但每個人處境不同,應互相體諒,對於要與母親對簿公堂,感到遺憾」。
法官表示,曾婦並沒有雇用看護,是由兒女照顧,子女照顧年邁父母盡孝道也是難能可貴的美德,不應該將「孝養」等同看護並評價成金錢,而且婦人名下擁有不動產,每月也有領老人生活津貼等,應不致於過不去,因此駁回曾婦的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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