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

台導演與女主播通奸被訴 浴室挂內褲被拍

台灣新秀周姓女主持人深夜與導演共處一室,浴室還晾男方內褲,遭導演妻子求償。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兩人過從甚密,判周女與導演應賠償新台幣30萬元(約5.8萬人民幣)。
  法院判決指出,黃姓女子與擔任導演的劉姓男子於2009年結婚,黃女懷疑先生與周女暗通款曲,拍下兩人在周女住處摟肩、拉手等照片,並在2013年5月深夜由親友、警察陪同上門察看,發現兩人果然共處一室。
  劉男辯稱兩人只是同事,當時只是在討論節目企劃,否認同居或通奸。但法官傳喚黃女親友作証,指當天劉男還替周女求情,“你這樣會毀了她,你弄我就好了”;且根據錄影畫面,周女的浴室內確實挂著劉男的內褲。
  法官審理後認為,兩人毫不避諱在非公開場所獨處到深夜,若僅是同事,劉男又何需向妻子哀求、維護周女,且周女家里挂著劉男內褲,加上兩人有摟肩、拉手等親密肢體接觸,踰越正常社交行為。周女破壞對方婚姻生活的圓滿,判決周女與劉男應連帶賠償黃女新台幣30萬元(約5.8萬人民幣),全案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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