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方指出,34歲的曾姓男子前年到越南工作認識大他一歲的許姓女子,兩人交往後約好一起跨年,去年1月1日凌晨他們投宿高雄鼓山區某汽車旅館,曾妻也住進隔壁房,並趁兩人退房、清潔人員還沒清理的空檔,潛入房間內拿走現場衛生紙團和保險套,告丈夫和許女通姦罪,並舉證兩人相擁和接吻照片。
曾男辯稱當時是自己看完情色片後自慰,許女辯稱自己生理期不方便,兩人都否認發生性關係。經鑑定,曾妻採集的證物上僅驗出曾男的DNA,檢察官因此採信他們的說法,認定當天兩人沒有交媾。
檢方認為,曾男和許女投宿汽車旅館過夜的行為有違夫妻倫理,但曾妻舉證的事證無法證明兩人發生性關係,日前偵結,處分不起訴。法界人士指出,刑事和民事對妨害家庭罪的認定不同,雖刑事罪責不成立,但曾妻仍可透過民事途徑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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